1月29日,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(FCC)以3:2投票通过决定,调高“可被称为‘宽带(Broadband)’的互联网接入服务”的标准,从原来的“至少下载4 Mbps/上传1 Mbps”(原标准于2010年制定),上调至“至少下载25Mbps/上传3Mbps”。
FCC调高“宽带”标准的举动,与FCC即将发布的“2015年度宽带发展报告(2015 Broadband Progress Report)”相关。根据相关法律条款(Section 706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),FCC有责任定期向国会提交“宽带发展报告”,评估并汇报宽带市场的发展是否“合理和及时”,如果发展状况不佳,FCC则有责任进行政策干预。判断一个市场的发展情况,显然与判断标准密切相关,评估同样一个市场,低标准会让市场显得“不错”,而高标准会让市场显得“不佳”。新的“25/3”宽带标准,将成为“2015年度宽带发展报告”的市场评估标准。
根据新的“25/3”宽带标准,美国有17%的用户(5500万)无法接入“宽带”,其中农村地区有53%的用户(2200万用户)无法接入“宽带”,而若采用原“4/1”宽带标准,则上述数字约为0%和20%(上述“无法接入”均指的是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的最大接入速率达不到标准,而不是指用户实际向运营商购买的接入速率达不到标准,因为即使运营商能够提供100Mbps,用户实际可能只想购买10Mbps,这样的用户在报告中不被算作无法接入)。按照老“4/1”宽带标准,美国宽带市场并无太大问题;而按照新“25/3”宽带标准,FCC则判定市场“发展不佳(Not Keeping Pace)”。
对于新“25/3”宽带标准以及相应结论,消费者和互联网阵营是乐于见到的。消费者自然是希望“质优价低”,“宽带”标准提高,在消费者看来,意味着25Mbps才对应着基本宽带,运营商应该对已有的接入套餐进行提速,或者意味着低于25Mbps的接入就根本不算宽带,运营商应该降价。互联网阵营则希望电信业把互联网接入速率实现得越高越好,互联网阵营甚至主张把“宽带”标准提高到100Mbps,可以设想,谷歌肯定希望把“宽带”标准提高到1Gbps。
受到“25/3”宽带标准影响最大的是电信运营商(Telco)。由于电信运营商广泛部署的DSL(Digital Subscriber Line,基于电话线路)速率一般小于10Mbps,按照“25/3”宽带标准,电信业传统的DSL接入服务就被划出了“宽带”范畴,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暗示为“即将淘汰的技术”,这会对电信运营商的存量接入业务产生严重的市场影响,电信运营商将被迫加大加快对光纤接入(FTTx)的投资,加速淘汰原有DSL投资。因此,电信运营商一直强烈反对过快调高“宽带”标准。
有线电视运营商(CableCo)基于同轴电缆的接入技术经过改造可以达到25Mbps以上,这样有线电视运营商在接入市场上将暂时甩开电信运营商,从而独占“宽带业务”称号,有线电视运营商看似得利,但美国有线电视运营商也强烈反对调高宽带标准。其原因在于,改变“宽带”的定义即改变了“宽带市场”的定义,调高“宽带”标准会使得“宽带市场”的规模显着缩小(电信公司DSL业务被排除出了宽带市场),“宽带市场”的缩水会使宽带行业(仅主要由Cable公司构成)的市场集中度显得异常高。美国Cable运营商目前正处于整合中,监管机构正在审查美国第一大Cable运营商Comcast对第二大Cable运营商Time Warner Cable的收购交易,FCC在这个时候提高宽带标准,使得监管机构很有可能以市场集中度过高为由否决该并购交易。
从上可以看到,大幅调高“宽带”标准,各方能直接获得的好处并不够实质,而强烈反对者则不少,那么FCC为什么仍不顾反对上调标准?实际上,FCC此举有着更深远的目的,事关政府正在力推的“社区宽带”和“网络中立”两项重大立法。